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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僧尼之诉竟为财(第2页)

释清是一个半路出家的僧人,曾经因为犯罪服刑。他除了穿一身僧袍之外,一举一动却非常粗野。释清来任念佛堂主持的时候,对释琪的事情也知道一二。他说:“僧尼不可同庙,你的要求我不能答应。再说,这个念佛堂的房子不属于你个人所有。”

释清一听就急了,她气急地说:“不给我房子不好使,我上法院告你。”

释清本来就很粗野,他厉声回道:“你爱哪告就哪告,你想回到这个庙就不行。”

这一僧一尼争执不久,法院就把一纸诉状送到了念佛堂。由芳在诉状中声称:“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念佛堂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我个人所有。”

念佛堂答辩道“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宗教集体财产,虽然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也不是由芳个人财产。念佛堂房产已经由居士们捐资扩建,即现在的房产与原来的房产并非是同一房产,而是佛堂的集体财产。”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芳的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原则。既然念佛堂的房产登记在由芳名下,就应该确认为由芳所有,念佛堂必须把房产返还给由芳。”

由芳接着律师的话说:“这个房子就是我自己出钱买的,房产证也是我的,我必须收回。”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本案争议房产以由芳名义购买时,《物权法》没有颁布,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即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执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一、‘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念佛堂的集体财产。”

由芳的律师提出:“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五、“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因此,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自住修行的家庙房产,应确认给原告所有。”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原告引用的这一规定,对可以登记为个人财产的宗教场所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念佛堂不是由芳的家庙,原告的主张不成立。2004年念佛堂成立时,全体居士集体签名的申请书已经明确:‘念佛堂房产是居士集资购买并登记在由芳名下。念佛堂批准成立后,其房产将按法律规定变更为集体财产。’另外,念佛堂成立的申请登记表记载确:念佛堂275平方米房产全来源是居士集,由芳也签字确认是居士捐助的集体财产。因此,原告的观点不成立。”

由芳腾地一下站起来,说:“我是让别人办的,我不认字,里面写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这个房子是我出钱买的。”

由芳的律师提出:“念佛堂原来的房产是由芳家里的养鸡场赚钱后出资的,念佛堂的翻建扩建的时候,是由芳化缘并请亲属们帮助所建,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居士们的捐款没有证据。”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农村集体宅基地之上的房产,虽然当时居士们以由芳名义登记了所买受的房产,但该房产改成佛堂以后也不能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因此不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定。由于居士们捐钱时,由芳是念佛堂的主持并自己管理财务。在这种情况下,居士们捐钱没有记入财务账目,完全可以由捐款的居士们自己作证。”

由芳在法庭上大声喊叫:“我告诉你们,这个房子不判给我,我就上告,我就是告到北京也不会放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区宗教局2004年向省宗教局申报成立念佛堂时,经调查确认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居士共同出资的集体财产,由芳只是居士集体财产的代表人,并不是房产所有人。2004年经批准成立念佛堂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念佛堂房产属于居士集体财产。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省佛教协会和省宗教局以正式文件函确认:念佛堂是居士们集资购买的集体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从由芳到杏花源修行开始,到佛堂房产翻建结束的全部过程来看,佛堂的房产都是居士们和佛教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和翻建。由芳参与了投资是事实,但由芳只是共同投资人之一,并不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在念佛堂申请设立的过程中,念佛堂的房产只有是集体财产,念佛堂才可以批准设立,否则就不能批准。由芳和居士们在申请设立念佛堂时,已经确认建设资金是居士自筹,所以本案争议的房产应该确认为集体财产。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已经由省佛教协议和宗教局正式文件的认定,因此,由芳的诉求不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由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佛堂房产属于集体所有,再次驳回由芳的诉讼。

由芳不服再次上诉。中级法院以“物权登记原则”,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所有权人。因念佛堂的房产有后期扩建的房产,中级法院没有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判决。

中级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由芳要求进入念佛堂入住。释清和尚则予以拒绝,由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很难执行。原来以由芳名义购买的房产已经拆除重建成庙宇,如果允许由芳入住,则由芳必须居住于佛堂之上。如果允许由芳居住于佛堂的僚舍,就会出现僧尼同庙相居的情况。

注:这是一起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故事中的主人由芳因为自己违反法宗教法规,散布歪理学说被区、市、省宗教协会和宗教管理局予以处罚之后,为实现其抗拒处罚的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房产产权争议诉讼。在诉讼中,由芳明确表达了要求取得念佛堂所有权的不正当目的。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由芳的恶意诉讼。但二审法院,基于由芳上访的压力,只从《物权法》的规定考虑,而未考虑案件的实质和事实,结果作出了一个让僧尼同居一庙而哭笑不得的判决。

其实,佛教对僧尼有明确的戒律,二审法院如果能够认真研究也不会如此判决。1、真正修行的僧尼不得主动向人求财募捐,除非你顶礼他并主动要求供养他(给钱物),否则他决不会向你要供养(钱)。如果僧尼自己主动找别人要钱,就是破了大戒!2、僧尼化缘只能托砵化饭,一天最多7次,如果化了七次都没化到,只能饿肚不可再乞!3、僧尼不可自称大师,必须言行谦逊,不可枉言装神弄鬼,威胁信佛之人。真正的僧尼,懂教理,重礼仪,淡泊名利,决不会信口开河,夸夸其谈。更不会借佛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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